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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印发相关《方案》 启动长江干线港口码头再清查再整治工作


  近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治理长江干线非法码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办)印发《关于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及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深化全省长江干线港口码头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启动湖北省长江干线港口码头再清查、再整治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长江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批示精神,2016年以来湖北省强力推动全省长江干线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共取缔各类码头1211个,泊位1383个,清退港口吞吐能力1.56亿吨,清退岸线长度149.8公里,复绿面积856万平方米。为贯彻落实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湖北反馈“回头看”及专项督察情况相关问题整改要求,湖北省拟进一步深化整治工作,开展长江干线港口码头再清查、再整治。

  《方案》进一步明确整治范围。本次整治是在前一阶段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漏补缺再清查、再整治,对现有长江干线码头严格按照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治理长江非法码头的工作意见》(第9号)的要求,全面清理整治所有无证、手续不全或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功能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内码头设施。《方案》同时明确汉江沿线各市(州)要参照长江干线以同样的标准、措施、时限同步开展整治。

  《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省联席办负责对清查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督办。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作为清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长江干线港口码头的清查整治工作。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研究明确整治范围、整治要求和整治措施和完成时限,并指导沿江各市(州)开展分类处置。

  《方案》进一步明确整治措施。按照“三个一批”整治原则推进:对于不符合规划、无证经营、手续不全且无法完善的码头,以及不符合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相关规定的码头要立即进行关停或拆除取缔;对于符合规划、不占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码头,2004年《港口法》实施前建设的,要组织省内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利、国土、安全监管等部门指导、督促港口经营申请人开展技术检测评估工作,符合条件的依法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2004年《港口法》实施后建设的,要督促码头运营单位加快开展相关研究、论证和报批工作,积极补办手续。

  《方案》进一步明确时限要求。沿江各市(州)人民政府细化本辖区再清查再整治方案。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清查完成的码头清单及整治措施报送至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2020年1月1日起开始精准治理阶段,属于“取缔”范畴的非法码头须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治工作;属于“规范提升”范畴的码头须在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确定的截止时间完善手续,最迟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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