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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小知识:国家邮政局禁止寄递物品的管理规定

九州物流网2019-02-22

     日前国家邮政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全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部署,切实做好当前邮政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确保行业安全平稳运行。

  通知明确,各寄递企业要严格落实《*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和寄递安全“三项制度”,突出收寄源头安全管控,强化开箱验视和实名收寄管理,严格交寄物品登记信息与内件物品的核查比对,落实收寄验视戳记要求,重点加大危险化学品验视查堵力度。要加强协议寄递服务安全管理,健全协议服务客户安全审查机制。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违法寄递行为治理,全面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密切与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协作配合,采用联合啊检查、联合执法、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执法检查,坚持出重拳、用重典,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寄递危险化学品行为。

  以下是《*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全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国邮**》《中华人民**国反**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寄递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出境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寄物品),主要包括:

  (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具体禁寄物品详见附录《*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寄物品行为。

  第五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条 寄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及相关指导目录。

  第七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辨识知识和处置能力。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 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依法当场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防止*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第九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寄递企业应当制定*寄物品处置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寄递过程中发现禁寄物品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寄递企业完成收寄后发现禁寄物品或者疑似*寄物品的,应当停止发运,立即报告事发地邮政管理部门,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发现各类*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管制器具等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二)发现各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三)发现各类**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发现各类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感染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视情况报告公安、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五)发现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公安、新闻出版等部门;

  (六)发现各类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印章以及假冒侵权等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七)发现各类*止寄递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野生动物行政主管等部门;

  (八)发现各类*止进出境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海关、国家安全、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九)发现使用非机要渠道寄递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

  (十)发现各类**专用器材或者疑似**专用器材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

  (十一)发现其他禁寄物品或者疑似*寄物品的,应当依法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寄递企业发现禁寄物品的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并视情况联合公安、国家安全、卫生防疫、海关、检验检疫、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野生动物行政主管等部门相互配合、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寄物品指导目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对及时发现、报告禁寄物品,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效避免、减少寄递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邮政管理等部门可依法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寄递企业违法收寄*寄物品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国邮**》《中华人民**国反**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用户违反本规定,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寄物品,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邮政局2007年11月6日发布的《*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国邮发〔2007〕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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