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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把货弄丢了怎么办?可以要求其赔偿 但必须在这个前提下!

       随着互联网电商行业的迅速发展,现在网购“剁手”一族是越来越多。于是签收快递相对而言就是再简单不过的一件事了。我们都知道快递员把一件快递能够安全的送达,在过程中是付出了很多的努力和汗水的。


  世事难料,长期处于配送一线的快递员在快递配送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意料之外的事情,比如把货弄丢了。那么,如果快递员把货弄丢了又该怎么办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举个简单的小例子:

       某同学网购了一部手机,收货后因不满意,遂通过快递方式退货,某同学将货物包装好交付给某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支付快递费。后该手机在流通环节中不明原因丢失,某同学要求快递公司赔偿他手机价款,但却被快递公司告知,因其未选择保价,所以只能赔偿他3倍的快递费,大约30元。

  某同学某无法接受这样的赔付结果,遂将该快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手机原价损失。

 可以“三倍赔偿” 但有前提

  根据《邮政法》第47条规定: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这样,似乎觉得快递公司赔付3倍快递费是有法可依的。

  但其实,很多消费者都不知道,该规定中“三倍资费”的赔偿是基于一个大前提的:根据《邮政法》规定,此法适用于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也就是说,“三倍资费”赔偿只适用于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而快递企业是经营性、盈利性企业,不属于邮政企业,故不能适用未保价商品最高赔偿不超过邮费三倍的规定。

  快递企业不适用《邮政法》的赔偿规定,那么又该如何赔偿呢?

  根据《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快递单上的保价条款是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对其中的免责、限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撤销或认定该条款无效。同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因此,在上面这个例子里,最后的解决方案便是应快递公司未尽到及时安全送达快件的合同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故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应当全额赔偿某同学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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