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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将建船舶排放控制区 停泊船舶燃料将有相关规定


  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降低船舶大气污染排放,促进航运绿色发展,我市决定建立船舶排放控制区,对控制区内船舶大气污染排放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据悉,船舶排放控制区为中山市行政辖区内通航水域。除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外,在本市控制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都应严格遵守交通运输部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船舶大气污染排放的有关要求。

  具体船舶燃油使用要求为,排放控制区内河及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GB252-2015”标准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渣油、重油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本市控制区即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船舶在排放控制区所有港口码头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个小时除外)应使用含硫量≤0.5%m/m的燃油。鼓励船舶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燃料。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船舶靠岸停泊期间应优先使用岸电。禁止向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交通、海事、经信等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排放控制区的监督管理,对船舶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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